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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本标准中的给排水管道、电气、卫浴设备和室内空气质量的验收均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的制定为交付使用的全装修住宅及新建住宅、住宅二次装修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要求和相应的验收方法。

    住宅装饰装修的需求具有多层次的特征,不可能也不应当指望将这些不同层次的需求详尽的列入一个标准,但本标准力求体现最基本要求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本标准在制定 参考了GB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扬手规范》、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等国家标准。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1.增加了室内空气质量的验收要求。

    2.对验收项目进行了分类:

    A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项目

    B类: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的项目

    C类:轻微影响装饰效果的项目

    3.验收条款更具有可操作性,判定的要求更加明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上海市消费者协会、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建筑材料及构件质量监督检验站、上海市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站。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百姓家庭装潢有限公司、上海荣欣家庭装潢有限公司、上海进念室内设计装潢有限公司、上海好美家便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九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瓯倍德装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美旗室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上海上房装饰有限公司、上海聚通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维荣室内装饰有限公司、上海业星家庭装潢有限公司、上海划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楼明刚、傅徽、曹坚、忻国梁、赵皎黎、吕伟民、窦麒贵、李建仁等。

    本标准委托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本标准于1999年1月11日首席发布。

    本标准于2003年12月18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