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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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本示范文本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联合制定,自 2026 年 6 月 1 日起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推行使用,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时参照使用。
使用提示
1.本文件为示范文本,非强制性文本。合同当事人可以选用本示范文本,也可参照本示范文本自行拟订合同条款。双方可对文本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除,但不得通过约定减轻或者免除任何一方法定责任;修改、补充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合同生效后未修改的印刷文本视为双方约定内容。
2.签订合同前,发包人(甲方)应当查验承包人(乙方)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相关能力评价证书。承包人分支机构签约的,应当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合同须加盖与营业执照一致的企业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3.签约前甲乙双方应当共同确认设计方案、《工程项目报价单》;合同全套九个附件(乙方资质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项目报价单、主材预算单、甲方供材明细表、工程项目变更单、工程质量验收单、工程结算单、工程保修单)均属于合同组成部分,签约时应当完整填写,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签署日期,与合同正文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4.装修严禁破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将无防水房间 / 阳台改为厨卫、扩大承重墙门窗洞口等行为属于禁止行为。搭建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拆改燃气、供暖管道、拆除公共烟道井等,必须经有关部门报备批准后方可实施。违反相关规定,当事人将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还可能影响房产交易。发现违法拆改行为,可向物业服务企业、城管部门反映举报。
5.除工程项目书面变更外,竣工结算总金额增幅不得超过施工合同总价的 5%;工程款应当汇入承包方对公账户,不得向个人支付;工程项目增减、材料替换,应当签署书面《工程项目变更单》,口头变更不具备合同效力。
保修最低要求:整体工程保修期不少于 2 年,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不少于 5 年,保修期自签署《工程质量验收单》之日起算。
发生合同争议,当事人可自行协商,也可以向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免责声明:本示范文本仅为签约参考模板,不构成法律意见。请结合项目实际审慎阅读全部条款后签署。
装修咨询/投诉热线:400-118-8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