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妾身未明还真不能怪房产商
发布时间:2009-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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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3月1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透露,《消法》修订已经进入了立法调研阶段,正在征集各省市消协的意见,他呼吁应该对消费者的范围重新定义,把购房者、买车者、患者、受教育者等明确纳入法律规定的消费者中,让其真正享受到《消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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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透露,《消法》修订已经进入了立法调研阶段,正在征集各省市消协的意见,他呼吁应该对消费者的范围重新定义,把购房者、买车者、患者、受教育者等明确纳入法律规定的消费者中,让其真正享受到《消法》保护。(《新京报》3月13日报道)
我猜测,不少人看了这个新闻会“先惊后怒”:什么,我们买房买车竟然不是“消费者”?那我们算什么?这叫什么事儿啊!房产商,真黑!
的确,买房、买车、医疗等等,在普通人的眼里,都是大额消费,尤其是买房,动辄几十万、上百万,可能会花费一代人乃至几代人的积蓄。如果买了房子,连“消费者”的身份都无法得到确认,权益又怎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呢?事实上,这些年来的购房纠纷确呈上升趋势,也难怪有人会因此而大骂“房产商真黑”了。
不过,就购房者“妾身未明”这个事儿来看,还真不能完全怪房产商。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称“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而某些开发商、甚至包括某些部门对此却不以为然,他们认为购房不是消费而是投资,购房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因此不适用《消法》!何止是购房,就连汽车,以前也被认定为“生产资料”而非“生活资料”——这也正是一些商家“理直气壮”地将买车者排除在“消费者”之外的“法律依据”!
没办法,现行《消法》的规定就是这么的模棱两可。所以现在社会上很多人对消费者的定义存在分歧。一些别有用心者(比如商家),正是利用了《消法》中存在的这一“Bug”,来推卸责任、坑害老百姓。
话说这现行的《消法》啊,是1994年开始实施的,到今年已经15岁了。15年,是中国改革开放时间的一半,国内情况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15岁的《消法》已垂垂老矣,已经严重滞后于时代发展了,社会各界对此反映也极为强烈。所幸的是,《消法》修订现在已经进入了立法调研阶段,正在征集各省市消协的意见。期待新修订的《消法》能够更科学、更合理、更明晰,坚决改变购房者“妾身未明”这样的尴尬局面,真正成为消费者的“保护神”。(乔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