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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计方案阶段审核:
一、办事的条件 (一)下列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应报市消防局审批,其它建筑工程的方案消防设计原则上不再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批: 1、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 2、单幢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公共建筑或商场部分面积大于10000m2的商住楼建筑(不含配套的地下车库面积); 3、总投资大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和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工业厂房(不含土地费用); 4、占地面积大于1500 m2甲乙类仓库和占地面积大于12000m2的丙类仓库、物流中心; 5、轨道交通、隧道、大桥、码头等重大市政工程; 6、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市消防局审批的其他重大或重要项目; 7、除住宅项目外,占地面积大于10公顷的总体规划方案。 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的上述工程,除以下工程应由市消防局审批外,其余工程由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审批: 1、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 2、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和总投资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工业厂房; 3、轨道交通、隧道、大桥、码头等重大市政工程; 4、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市消防局审批的其他重大或重要项目。 (二)本市范围内加油加气合建站工程统一由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重点监督处)审批。 (三)本市范围内码头工程的水域部分工程由上海市消防局水上公安消防支队审批。 二、办理的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单位(建设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工程所在地的勘察地形图; 2、工程总平面图及平面布置图; 3、简要的文字说明或生产工艺流程。 (二)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工程核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方案阶段)》。 <二>设计扩初阶段审核:
一、办事的条件 (一)下列建筑工程的扩初设计应报市消防局审批,其它建筑工程的扩初消防设计原则上不再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批: 1、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 2、单幢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公共建筑或商场部分面积大于10000m2的商住楼建筑(不含配套的地下车库面积); 3、总投资大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和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工业厂房(不含土地费用); 4、占地面积大于1500 m2甲乙类仓库和占地面积大于12000m2的丙类仓库、物流中心; 5、轨道交通、隧道、大桥、码头等重大市政工程; 6、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市消防局审批的其他重大或重要项目; 7、除住宅项目外,占地面积大于10公顷的总体规划方案。 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的上述工程,除以下工程应由市消防局审批外,其余工程由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审批: 1、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 2、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和总投资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工业厂房; 3、轨道交通、隧道、大桥、码头等重大市政工程; 4、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市消防局审批的其他重大或重要项目。 (二)本市范围内加油加气合建站工程统一由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重点监督处)审批。 (三)本市范围内码头工程的水域部分工程由上海市消防局水上公安消防支队审批。 二、办理的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单位(建设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初步设计文本(工程概况、消防设计专篇); 2、由设计单位设计的全套图纸; 3、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 4、规划部门的批文。 (二)以下项目在初步设计时应编制消防专篇,并连同上述材料一并报送。 1、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工厂、仓库、储罐区、洁净厂房、通用厂房、高层工业建筑; 2、高层公共建筑; 3、广播、电视中心、邮政、通讯枢纽等重要工程; 4、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医院、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机场候机楼等公共建筑; 5、经营性人防工程、地下建筑、地铁、隧道等工程; 6、科研基地、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等。 (三)在送审图纸及文字材料的同时,一并送审资料光盘。 (四)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工程核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扩初阶段)》。 <三>设计施工图建筑部分审核:
一、办事的条件 除下列建筑工程的建筑施工设计阶段的消防设计应报相关消防部门审核外,其它建筑工程的施工设计阶段的消防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审图公司进行技术审查,由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建审处负责登记备案: 1、简易审批工程(已随整体项目审查过的附属项目可不再办理简易审批手续); 2、临时建筑工程; 3、市政、石油化工、加油(气)站等工程; 4、甲、乙、丙类储罐; 5、进行消防性能化设计的工程; 6、审图公司不审查的其它工程。 二、办理的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单位(建设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附表1]、[附表2]、[附表3]; 2、总平面图及说明; 3、建筑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说明; 4、有防火要求的暖通空调、电气(包括防雷)、工艺流程、设备布置图及说明; 5、消防给水图及说明。 (二)在送审图纸及文字材料的同时,一并送审资料光盘,如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另行办理设备部分的申请。 (三)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工程核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部分)》。
<四>设计施工图设备部分审核:
一、办事的条件 除下列建筑工程的建筑施工设计阶段的消防设计应报相关消防部门审核外,其它建筑工程的施工设计阶段的消防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审图公司进行技术审查,由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建审处负责登记备案: 1、市政、石油化工、加油(气)站等工程; 2、甲、乙、丙类储罐; 3、进行消防性能化设计的工程; 4、审图公司不审查的其它工程。 二、办理的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单位(建设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上海市建筑工程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并附该建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部分)》; 2、消防给水总图、平面图、系统图(室内消火栓及自动喷淋)及说明; 3、火灾自动报警的平面图、系统图及说明; 4、防排烟系统的平面图、系统图及说明; 5、其他固定灭火系统的平面图、系统图及说明。 (二)在送审图纸及文字材料的同时,一并送审资料光盘。 (三)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工程核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设备部分)》。 <五>设计施工图内装修部分审核:
一、办事的条件 进行消防性能化设计项目的内装修工程应报市消防局建审处审核,其他内装修工程报相关消防部门审核。 二、办理的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单位(建设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上海市建筑工程内部装修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 2、装修楼层建筑的原平面图,原消防设备(电施、水施、风施)平面图; 3、原建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装修楼层的装修平面、立面、剖面、节点详图,材料表及说明,新设计的消防设备(电施、水施、风施)平面及系统图。 (二)在送审图纸及文字材料的同时,一并送审资料光盘。 (三)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工程核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内装修部分)》。 (四)内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可直接到当地公安消防支队办理审批手续,也可委托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然后凭该机构出具的《内装修设计咨询被告》到当地公安消防支队办理简易审批手续。 <六>设计简易审批手续:
一、办事的条件 1、除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 M2的3层及3层以下普通公共建筑; 2、9层及9层以下普通住宅(别墅、汽车库除外,开发占地面积超过20000 M2的成片住宅开发小区除外); 3、建筑高度在24m以下,且占地面积不超过1000 M2的丙类厂房、库房;建筑高度在24m以下的丁、戊类厂房、库房(含堆场); 4、工程配套设施(含独立建造的变、配电房,锅炉房,公交站,门卫,围墙, 雨蓬等); 5、未改变原建筑平面布局、功能用途和消防设施的办公用房、宾馆客房、酒店式公寓、医院(疗养院)病房的单层(包括标准层)内部装修工程(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工程应由该建筑的业主或物业管理部门向所管辖的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对该项目办理内装修简易审批的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复函同意并在函中提出统一的标准要求,业主或物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在《上海市建筑工程内装修消防设计简易审批申报表》及《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承诺书》原土建设计单位意见一栏中审核盖章); 6、未改变原建筑平面布局、功能用途和消防设施的学校教学用房的内部装修工程; 7、改变原建筑平面布局或功能用途,且符合本条第1-4项要求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单位(建设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属于下列范围的简易审批工程项目应报送《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简易审批申报表》或《上海市建筑工程内部装修简易审批申报表》;土建工程应报送总平面图(含室外消防给水总图),内装修工程需报送装修平面布置图(图纸可为A4纸): (1)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外,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的3层及3层以下普通公共建筑; (2)6层及6层以下普通住宅(别墅、汽车库除外,开发占地面积超过20000m2的成片住宅开发小区除外); (3)单幢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2的丙类厂房、库房;单幢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的丁、戊类厂房、库房; (4)工程配套设施(含独立建造的变、配电房,锅炉房,公交站,门卫,围墙,雨篷等); (5)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且未改变原建筑平面布局、功能用途和消防设施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6)未改变建筑原平面布置或功能用途,且符合本条第1-4项要求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2、属于下列范围的简易审批工程项目,设计单位需采用与“上海市消防监督信息系统”软件统一接口的电子光盘送审软件,填写电子版《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或《上海市建筑工程内装修审核申报表》,并应将有关消防设计文件及图纸制作成光盘送审: (1)7-9层住宅; (2)建筑高度在24m以下,且占地面积不超过1000m2 的丙类厂房、库房;建筑高度在24m以下的丁、戊类厂房、库房(含堆场); (3)未改变建筑原平面布置或功能用途和消防设施的办公用房、宾馆客房、酒店式公寓、医院(疗养院)病房等单层(包括标准层)的内装修工程(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工程应由该建筑的业主或物业管理部门向所管辖的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对该项目办理内装修简易审批的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复函同意并在函中提出统一的标准要求,业主或物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在《上海市建筑工程内装修消防设计简易审批申报表》及《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承诺书》原土建设计单位意见一栏中审核盖章); (4)未改变原建筑平面部局、功能用途和消防设施的学校教学用房的内部装修工程; (5)改变建筑原平面布置或功能用途,且符合本条第1-2项要求的建筑内装修工程(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外)。 (二)凡是申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简易审批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均应会同设计、施工等单位填写《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承诺书》,并与上述资料一起报送。 (三)接待窗口人员当场审核建设单位送审资料,若符合简易审批条件,登录信息后当场发给送审单位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如所送资料不符合简易审批条件的,则当场退还有关资料或按其它程序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