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日,与淄博幸福家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称:装修公司)签订“一口价”装修合同,合同总价50000元,合同约定装修时间为90个工作日,当天交了30%的定金12500元。2024年2月23日,接公司开工通知,交了40%装修款20000元。2024年3月20日钢结构搭建完毕,未按照设计图搭建,楼梯楼开口位置错误。2024年4月,公司告知增项内容:吊顶,砌墙,防水未包含在“一口价”合同内,均属于增项内容。与签订合同的该公司业务员王云天多次沟通,他在跟我和家人当面沟通过程中明确告知:“一口价”合同中除水电改造费公司承担500元,超出部分由我承担外,再无任何其他费用支出。因增项问题装修停工2个多月,期间反复沟通无果,因赶装修进度,我自费做了吊顶,砌墙,防水,改水电项目,共花费11800元。2024年6月19日接公司通知,铺完瓷砖美缝后需要交中期款才能量橱柜,当天缴款25%中期款12500元。
截止2024年8月26日,装修项目仍未完工,打过无数的电话,
对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合同签约存在工程项目漏报、少报的问题,公司工作人员王云天未依法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误导消费者,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诉求:
1.2024年9月15日前全部完工。
2.无法按时完工,解除合同,退回后续未完工项目所有款项。
3.公司赔偿违约金30%。
4.退还所有增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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